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6730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超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正余镇***盛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3幢B1120室。
法定代表人:熊试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超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超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2)沪0112民初283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于2023年3月30日履行了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超益建材有限公司对(2022)沪0112民初283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袁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万 涛
书 记 员 万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