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8745号
原告: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4756817E)。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3幢B11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65586448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
原告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现原告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