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2执109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中革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125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辽0204民初5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应由本院管辖,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2022)辽0204民初5622号民事裁定保全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因义务人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审理期间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2022)辽0204民初562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江湾支行XXXXXXXXXXXXXXX412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