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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法定程序开具证明、公告及告知,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依据《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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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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