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21民初12159号
原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822房。
法定代表人:罗伟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妙君,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春,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开,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对被告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原告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谷方,原告应当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20年8月12日,**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中建五局公司将其承包的长沙未来城城市综合体A20地块建筑安装总承包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公司进行施工。2021年4月,被告***经谷方招聘进入案涉项目从事木工工作。
2、2021年11月29日,被告***在案涉项目从事拆模作业时,被钢管砸伤右手。受伤后,***被送往长沙县黄兴镇卫生院治疗,后转至长沙年轮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食指远节指骨骨折伴骨缺损。
3、***在案涉项目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建五局公司代发,期间谷方向***支付了25000元。
4、2022年,***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3月17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2]第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而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证人杨某、宋欢均为案涉项目的木工工人,均称谷方为案涉项目木工包工头,由谷方对木工工人进行管理,工资由中建五局公司与谷方共同发放。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中建五局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劳务施工合法分包给**公司,***经谷方招聘在案涉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由谷方对现场施工进行管理,***工资由谷方与项目总承包方中建五局公司支付。对于***及证人杨某、宋欢所称谷方系案涉项目木工班组包工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司将案涉项目木工施工工程分包给谷方,谷方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在案涉项目从事拆模作业时受伤,**公司应当对***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