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03民初5406号
原告:湖南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822房。
法定代表人:罗伟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诗云,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南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其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