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民初1936号
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东路(地税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853730761。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初,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望,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68号阳光嘉园8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274956288Y。
法定代表人:喻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因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敏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