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民初7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进军,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君,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阳光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27495628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万坤图商业广场第******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85996821。
法定代表人:崔岳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张进军与被告***、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湘0726民初7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在188395.38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张进军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自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覃道敏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