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宇鸿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民初794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君,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宇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68号阳光嘉园8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27495628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85996821。
法定代表人:崔岳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宇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宇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395.38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88395.38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宇鸿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自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覃道敏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