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宇鸿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长沙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民初794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君,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68号阳光嘉园8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27495628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85996821。

法定代表人:崔岳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喻自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覃道敏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