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宇鸿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6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68号阳光嘉园8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培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锡斌,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莲,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权晟,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上诉人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锡斌、李金莲、韩权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上诉人湖南长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高 进
审判员  常晓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麟
书记员詹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