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砼有限公司、某某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2624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泰山南路3-1号1幢3**11层3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4YGG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砼有限公司以疫情原因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22元,减半收取计1095.61元(原告******砼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