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1836号
原告***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泰山南路与建材巷交叉口东西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4YGG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瑞物业管理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小岛民乐苑小区南楼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98535399F。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青海天瑞物业管理公司***分公司经理,住***市。
原告***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增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