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780号
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东组团4-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02889。
法定代表人:孔德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艮,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伟,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栋、2栋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3993526。
法定代表人:韦继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宋 玮
二○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