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7925号
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东组团4-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02889。
法定代表人:孔德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艮,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伟,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广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东路916号怡和城市广场2#楼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9UBB20。
法定代表人:朱冰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广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2日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合肥正邦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跃宇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