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民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张陆军、成都民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02民初11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成都民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兴盛一巷2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9003267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州市九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民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民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申请保全费3170元,共计772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