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03民初4239号
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布式光伏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合同价款,双方的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光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冷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