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德豪润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县千安光伏扶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1796号
原告:濮阳市德豪润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君恒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092333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67682943T。
法定代表人:*正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千安光伏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千安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0XCJM8E。
法定代表人:管洪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德豪润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县千安光伏扶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德豪润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县千安光伏扶贫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