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閤成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81民初746号
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正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运,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