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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澳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1303执319号
本院在执行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澳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泽兵
书记员 周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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