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民初2379号
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江正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告(追加):刘永胜,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永胜已自动履行清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彬
书 记 员  袁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