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000号

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正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91284元居间服务费及利息3970.85元(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按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以促成原告与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原告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0.06元/瓦(含6%税费)。同时约定若最终原告与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光伏组件合同数量有变动时,则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按照相应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通过被告的努力,2017年12月1日在湖北省随州市原告与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20MWP光伏组件,价值5700万元,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2017年12月15日,原告根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按与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组件的比例,向被告支付了24万元的居间服务费用。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20MWP光伏项目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已经交付光伏组件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继续使用,未交付的不再交付。按实际成交的组件数量比例,原告只需要支付148716元居间服务费给被告,被告应退还原告9128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91284元居间服务费,被告拒不退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涉及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属遗漏当事人,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西来

审 判 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樊 莉



二О二О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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