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3833号
申请人: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安徽物资供应站A区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0496T。
法定代表人:胡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生,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与四里河交口汇银广场1-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77718U。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到期债权。申请人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