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38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安徽物资供应站A区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0496T。

法定代表人:胡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生,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与四里河交口汇银广场1-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77718U。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庆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科升,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原告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世纪闽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缪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