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立禾业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扬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全勇、四川立禾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以愿意通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詹全勇、四川立禾业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7.5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