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2010号
原告:何约军,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坤,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先兵,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告: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下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玲,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永立,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瑕,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约军与被告毛先兵、四川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15日,原告何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1元,由何约军负担。
审 判 员 胡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晗
书 记 员 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