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6175号
原告:临沂宝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胜利镇北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PYHBA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金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新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C5UPB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宝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宝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宝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宝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临沂宝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