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执34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佳龙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清源路555号锦绣香城2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4309282M。
法定代表人师春如。
被执行人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街道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74611871X。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佳龙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佳龙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