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