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87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酒店公寓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05023D。

法定代表人:周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楚店镇十二里董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73046655U。

法定代表人:季奇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房地产权利人马涛、房地坐落x房地权皖涡字第××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房地产权利人马涛、房地坐落东环南路东侧、房地权皖涡字第××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房地产权利人赵三芳、坐落xx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银行的17×××01账户中已足额冻结24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银行17×××01账户240万元存款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楠

书记员 张绍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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