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879号

申请人: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楚店镇十二里董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73046655U。

法定代表人:季奇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酒店公寓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05023D。

法定代表人:周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240万元。马涛、赵三芳分别以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房地产权利人马涛、房地坐落东环南路东侧、房地权皖涡字第××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房地产权利人马涛、房地坐落东环南路东侧、房地权皖涡字第××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房地产权利人赵三芳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亚楠

书记员 张绍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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