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六安市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04民初145号

原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酒店公寓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05023D。

法定代表人:周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昌,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乐敏,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史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5040032267500。

负责人:刘传新,系该局局长。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东路。

负责人:刘传新,系该局局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安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叶集区交通局)、六安市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浩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昌、宫乐敏,叶集区交通局、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345622.33元(以576037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29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及其后续产生的经济损失;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将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的“逾期交工违约金576037.23元”减少至44000元(含逾期交工违约金由5000元/天减少至2000元/天);3、与本案诉讼等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份,浩安公司在工程中标后,叶集区交通局指派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与浩安公司签订了《叶集区江淮果岭(合棠路)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浩安公司承建的“施工范围为4.086公里”;“签约合同价为5760372.33元”;“工期为70日历天”,“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该合同还约定了浩安公司全额垫资,等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一年后付审计价款的40%,二年后付至70%,三年后付至97%,余下3%于保质期满支付。2018年8月23日,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向浩安公司发布了《开工令》。次日,浩安公司进入工地开始施工,但是因叶集区交通局、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没有做好开工前的征地和拆迁工作,导致群众先后阻止施工,误工期长达75天。此事处理结束,时间已至2018年12月1日,该时节已经是冬季,天气最低温度绝大部分在5℃以下。浩安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第5.1.6条的规定,停止了施工。该工期延期责任不在浩安公司。即使是这样,浩安公司还是向叶集区交通局及其监理单位作出了《工期延误说明》,监理单位也作出了“水稳施工天气不具备施工,按天气预报计算”的意见。而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在提交审计时,故意不同意扣除因天气原因造成的延误天数,并坚持要求审计部门将浩安公司的逾期交工违约金,按最高限额576037.23元来审定,浩安公司不同意不予签字认可,叶集区交通局就指示审计部门不出《审计报告》,从而达到其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其垫付的工程款均是带有利息借来的,上述行为已经给浩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通过查阅六安市天气预报记录,对照上述《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第5.1.6条的规定,即使不扣除停工、窝工的时间,截止2019年5月27日,浩安公司施工完工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等资料之日,逾期天数也只有22天。同时,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是双方在没有预见每逾期交工一天,会造成多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该约定金额是凭空想象出来的。所以其数额过大,有失公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584条和585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减少。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双方的纠纷,诉至贵院,望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叶集区交通局、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辩称:1、叶集区交通运输局不是适格被告,合同主体是六安市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如果涉案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2、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后一年付工程价款百分之四十,涉案工程价款还在审计中,浩安公司提出来的逾期交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目前尚不清楚,其主张的损失是凭空想象,如果审计结论出来后仍有损失,可以依据审计结论进行诉讼;3、浩安公司如果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应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目前已经超过两年的时间,对于减少逾期违约金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浩安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实际发生,请求法院调整逾期交工违约金超过了起诉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浩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6月19日,叶集区交通局内设机构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通过招标的方式,就叶集区江淮果岭(合棠路)道路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浩安公司中标后与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了《叶集区江淮果岭(合棠路)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3.本工程施工范围为4.086公里”;4.签约合同价为5760372.33元;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70日历天。”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9.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10.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4.无开工预付款;15.无材料、设备预付款;17.工程款支付:全部交工、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一年后付审计价款的40%,二年后付至审计价款的70%(无息),三年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无息),余下3%于保质期满后支付(无息)。”2018年8月23日,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向浩安公司发布了《开工令》。次日,浩安公司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因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未做好开工前的征地和拆迁工作,导致群众先后阻止施工,误工期为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18日,共15天,2018年10月2日至11月30日,共60天。此事处理结束后已至冬季,最低温度大部分均在5℃以下。浩安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停止了施工。经查实,温度在5℃以下的为94天,雨天不能施工的为9天。2020年5月30日,浩安公司向叶集区交通局及其监理单位作出了《工期延误说明》,监理单位作出了:“因农户猪圈占路及当地农户阻工情况属实,水稳施工天气条件不具备施工,按天气预报计算”,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批示:“按照监理单位审核意见1、2项说明情况属实,建议监理审核意见予以计量。”2019年5月27日,该工程竣工。2019年10月28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浩安公司继续建造部分辅助工程。2020年元月份,浩安公司将审计材料交至叶集区审计局,后因叶集区交通局、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不同意扣除因天气原因造成的延误天数,要求按最高限额576037.23元来确定逾期交工违约金,浩安公司不同意该意见,该审计报告未能出具。5月30日,浩安公司向审计部门补充提交了部分遗漏的工程项目资料。因双方对违约金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部门一直未出具审计报告。经浩安公司协调未果,遂于2021年1月15日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浩安公司提交的以下证据:1、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浩安公司与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签订的《叶集区江淮果岭合棠路道路建设施工合同》、叶集区江淮果岭合棠路道路招标文件;3、六安市叶集区江淮果岭(合棠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关于叶集区××路××期延误说明及其所附的两份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六安市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每天的天气预报截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的公告》;证据5、叶集区交通局、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及审计部门要求浩安公司签字确认的《叶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计清单对比表》及其《审计定案会签表》。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如何计算叶集区交通局因审计报告延期出具给浩安公司造成的期限利益损失?二、实际误工天数如何计算?三、浩安公司请求将逾期交工违约金由576037.23元减少至44000元,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系叶集区交通局下设机构,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故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叶集区交通局承担。浩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道路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因浩安公司遗漏部分工程项目资料,于2020年5月30日重新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不能因各方就违约金的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一直不出具审计报告,因审计报告未能出具,致应支付给浩安公司的工程款迟延支付,造成浩安公司应得工程款的期限利益受损。但浩安公司对此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恰当,可按延误期限的时间计算经济损失。因浩安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其于2020年5月30日再次将该工程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即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叶集区交通局应分四期支付工程款,于审计报告出具后一年后即2021年7月1日付审计价款的40%,二年后即2022年7月1日付至审计价款的70%,三年后即2023年7月1日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下3%工程款于保质期满后支付。上述款项若逾期支付,应以各自应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各自时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焦点二。合同约定工程期为70日历天,工程于2018年8月23日开工,开工后,由于可归责于叶集区交通局的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因农户阻止施工耽误工期75天,进而使工程进入不能施工的冰冻寒冷季节及部分雨水天气,因天气原因耽误工期103天,该误工期属于叶集区交通局责任的延续,因此,合计178天的误工期应从逾期天数中扣除。工资竣工于2019年5月27日,历时276天,故逾期天数为28天(276天-178天-70天)

关于焦点三。浩安公司认为逾期交工违约金过高,可申请法院予以调整。叶集区交通局、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辩称浩安公司如认为逾期交工违约金过高,应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浩安公司仅要求调整,而非撤销,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浩安公司在该工程中全额垫资,根据现有建筑市场行情,其与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约定逾期交工违约金为5000元/天明显过高,可调整为2500元/天为宜,逾期天数为28天,逾期交工违约金为70000元(2500元/天×28天)。

综上,浩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应于审计报告出具后一年后即2021年7月1日支付审计价款的40%工程款,二年后即2022年7月1日支付至审计价款的70%工程款,三年后即2023年7月1日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7%工程款,余下3%工程款于保质期满后支付。上述款项若逾期支付,应以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每期应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各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损失,上述款项于逾期之日起支付,至各期工程款支付时止。钱款汇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账号:1314××××1453,注明姚李法庭;

二、将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要求原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逾期交工违约金由576037.23元调整为70000元;

三、被告叶集区农村公路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6元,由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负担4825元,原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兵兵

人民陪审员  赵爱华

人民陪审员  陶春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连春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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