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358号
原告:**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镇沙埂村西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UM37B09。
法定代表人: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俊,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酒店公寓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05023D。
法定代表人:周武,总经理。
被告:胡卫,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合肥市蜀山区人,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泽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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