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847号
申请人: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锦绣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73046655U。
法定代表人:季奇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酒店公寓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05023D。
法定代表人:周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2517023901546675025)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