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与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4民初1147号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胜利社区赵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7580449X。
负责人:谢刚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酒店公寓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05023D。
法定代表人:周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蕾,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与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张兵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龙
书记员李连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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