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与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04民初1458号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胜利社区赵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7580449X。
负责人:谢刚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酒店公寓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05023D。
法定代表人:周武,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蕾,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以下简称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与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安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同日,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名下价值560000元的现金或其他财产,予以扣押、冻结、查封,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20年11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的负责人谢刚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明,***、其与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浩安建设工程公司、***立即向原告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支付水稳货款546128.54元;2、判决被告浩安建设工程公司、***自2019年12月12日起,以546128.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支付水稳货款利息,利息计算至水稳货款支付完毕时为止;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浩安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8日,他公司与浩安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水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水稳供货价格为127元/吨。不含税、含运费。工程结束后,公司与***进行对账,公司供应水稳货款合计为833370元。2019年4月28日,***向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方正预制厂水稳货款833370元整,月息3分,待第一笔333370元归还后调整为月息2分,余款2019年7月1日之前还清,欠条出具后,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10万元费用,2019年12月11日支付363500元费用,根据先息后本的原则,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剩余546128.54元水稳货款未付,他公司为此多次要求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未果。综上所述,浩安建设工程公司、***拒不履行支付水稳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他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支付下余货款及利息。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浩安建设工程公司辩称:1、公司与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虽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无权以该份合同为依据主张利息。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提交的购销合同,其加盖的为项目资料内部专用章,不具有对外效力,该份合同公司不予认可,也不受该份合同的权利义务约束。2、***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仅是公司资料员,公司从未出具过任何授权。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认为***为公司代理人无证据证明。从其提交的明细和欠条可以看出,***在收货之后就出具欠条,并承诺月息三分,此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故公司认为,***和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明显加重公司负担,且其行为未获得公司任何授权,故其个人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3、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的诉请和利息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货款10万元,2019年12月11日支付货款40万元,已实际支付50万元材料款本金,并非支付利息。合同中约定工程结束后付清余款,该工程于2019年10月28日才竣工验收,故2019年10月29日未付款才构成违约,合同中约定按月2%支付违约金,该表述约定不明,应当视为没有约定。该利息约定过高,结合本案的施工受疫情影响,发包人至今未付工程款等情节,请求予以酌情减少。
***辩称:他是公司材料员,仅保管有项目资料专用章,不具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权限,他签订合同并未告知公司,公司也不知情,其所出具的欠条亦未告知公司,不能代表公司意见,公司也拒绝追认,其与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与浩安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水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叶集试验区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制厂。1、甲方购买乙方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简称水稳层)规格:水泥掺量5%。2、单价:127元/吨,不含税、含运费。数量7000吨按工地工程需要为准,计量方式,以甲方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收据数量为依据。……5、付款方式:预付定金30万元整,供货结束付清,余款工程结束后付清余款。6、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若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按月2%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安徽浩安建设有限公司合棠路项目部,代表人***,联系电话:136××******,132××××****,并盖有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集区江淮果岭(合棠路)道路建设工程资料专用章。乙方:叶集试验区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制厂,代表人:王道权,联系电话:155××******,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账号17×××09,并盖有叶集试验区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制厂公章,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25日,王道权与***进行对账,并在明细单上签名,合棠路供应水稳明细单内容为:“2019年3月31日-4月1日供应106车,计:3558.6吨,2019年4月15-16-17号供应89车,计:3003.62吨,总计:6562吨×127元/吨=833370.00元,水稳站经办人:王道权,确认此量为准:***,2019、4、25。”2019年4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方正预制厂水稳货款:捌拾叁万叁仟叁佰柒拾元(833370),月息3分,待第一笔333370元,归还后调整为月息2分,余款2019年7月1日之前还清”。欠条出具后,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100000元给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2019年12月11日支付400000元给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认可其中36500元系支付给王道权的其他费用。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后经多次催要下余货款未果,遂于2020年10月14日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提交的:1、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2、浩安建设工程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复印件;3、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水稳购销合同》;4、合棠路供应水稳明细单;5、欠条原件;6、货款及利息计算表;7、通话录音。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庭后提交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一份,上述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对所欠水稳款是否有支付的义务;二、对于浩安建设工程公司、***欠付水稳款的利息约定是否合适,以及支付利息款的时间节点为何时;三、***应否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焦点一。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向浩安建设工程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供应水稳,并实际使用,双方为此签订了购销合同。在该合同中,***在浩安建设工程公司代表人处签名,且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庭审时认可***系其资料员,并在该工地负责,浩安建设工程两次向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支付货款,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对该买卖合同已知晓并认可,故本院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以甲方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收据数量为依据,***系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在叶集区江淮果岭(合棠路)道路的工地负责人,***有权对所供应水稳数额及价款进行核对确认,故浩安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所欠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下余水稳款833370元。
关于焦点二。对欠付水稳款的利息,合同约定若浩安建设工程公司未能及时付款,按月2%支付违约金,***出具的欠条中约定所欠水稳货款为833370元,月息3分,待第一笔333370元,归还后调整为月息2分。该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政策相悖,应予调整。浩安建设工程公司要求予以适当下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可参照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息,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浩安建设工程公司所欠水稳款利息按年利率7.7%计息较为合理。合同中约定工程结束后付清余款,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未举证证明工程结束时间,本院认为应自该工程验收时间即2019年10月28日次日计算逾期利息较为合理,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7.7%计算利息。浩安建设工程公司下欠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水稳款833370元,其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100000元给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下欠本金733370元。2019年12月11日支付400000元给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扣除支付给王道权的其他费用36500元,下余363500元应首先支付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6622.33元[733370元×43天×(7.7%÷365天)],下余356877.67元为支付所欠水稳款,故浩安建设工程公司还应支付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水稳款376492.33元(733370元-356877.67元)及利息(以37649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支付至货款支付完毕时止)。
关于焦点三。***对浩安建设工程公司所欠水稳款,向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出具欠条并在欠款人处签名,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出具欠条并以欠款人身份签名所代表的含义,其应受欠条约束。***系自愿加入债务,故***应对浩安建设工程公司欠付方正兴胜建筑公司预制厂水稳款376492.33元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水稳款376492.33元及利息(以37649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支付至货款支付完毕时止),上述本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钱款汇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叶集支行、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账号:13×××53,注明姚李法庭;
二、驳回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20元,原告六安市叶集区方正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厂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连春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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