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879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酒店公寓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0502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楚店镇十二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7304665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房地产权利人**、房地坐落东环南路东侧、房地权皖涡字第××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房地产权利人**、房地坐落东环南路东侧、房地权皖涡字第××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房地产权利人***、坐落紫光西路南侧(阳光花园)XX、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被亳州中院裁定驳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0万元存款的的冻结; 二、解除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坐落东环南路东侧、房地权皖涡字第××号不动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坐落东环南路东侧、房地权皖涡字第××号不动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房地产权利人***、坐落紫光西路南侧(阳光花园)XX、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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