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21民初670号
原告:贺州市三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昭平县昭平镇北秀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330815202C。
法定代表人:唐和平。
被告:新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8号创客城1号楼北面C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8405125A。
法定代表人:贺兢。
被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08、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UHB9K。
法定代表人:谢佩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住所:广西昭平县昭平镇西宁中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7597588532。
法定代表人:毛宾。
原告贺州市三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三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贺州市三禾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经审查,原告行使撤诉权利,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三禾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贺州市三禾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旺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柳平
书 记 员 邱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