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科技有限公司

新三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03民初1710号

申请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电子产业园**楼厂房**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8405125A。

法定代表人:贺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中,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仲春,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LFN6Y。

法定代表人:韩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原,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承峰,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78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保险金额为267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78000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暂由申请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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