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科技有限公司

新三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3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8号电子产业园1#楼厂房七层北面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8405125A。
法定代表人:周军,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57号2栋1单元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LFN6Y。
法定代表人:韩冬,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0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号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以及土地等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电话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上述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德达
执行员  杨冬妮
执行员  周丽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