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科技有限公司

新三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新三科技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新三科技有限公司与**、***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36987.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8执9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人民陪审员  赖启布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