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26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3535316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6民初2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于2018年9月25日以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即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除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外,还包括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本次裁决系确认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本裁定所列当事人不包括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亦无需对其送达二审裁定书,裁定书的效力仍及于全案当事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湖南宏禹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莉
审判员廖戡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