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肥西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361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非凡,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487684836。
法定代表人:刘蒙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肥西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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