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民初28号
原告: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6338185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4幢2701-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337047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