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81民初380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梓铭,**市归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14幢2701-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337047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钻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温 颖
书 记 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