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2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丁汉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范世飞,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2847401000000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12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