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

德州金盛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恢4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德州金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德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
本院在执行德州金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德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德州鸿益仓储有限公司、张军借贷纠纷一案中,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道××号土地一宗,产权证号:德国用(2002)第0××0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道××号土地一宗,产权证号:德国用(2001)第0××2号,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道××号不动产,产权证号108910,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道××号不动产,产权证号:108909,期限为三年。
以上四处房产及土地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变更、转让、出售等有关事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