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

德州金盛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恢47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德州金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德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梁洪君。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
被执行人:德州鸿益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工业园幸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训栋。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金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德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雪绒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德州鸿益仓储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州金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德城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辉
审判员  王身杰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