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2)鲁1402执1106号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
法定代表人:苑先一。
被执行人:德州华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书新。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
被告:范世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华行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范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恩东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4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凌霄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