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月,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胜利,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范世飞,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月与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和有限公司、第三人范世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月工程款34000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全部履行上述义务。第三人范世飞自愿代为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并同意拍卖夏津鑫旺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抵偿其金港*公园里二期双子楼金融中心大厦房产一处。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议价,协商价格为446871元,经过第一次拍卖(446871元)、第二次拍卖(357497元)均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月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金港*公园里二期双子楼金融中心大厦房产一处作价35749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月抵偿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泰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340000元、迟延履行金65985.5元共计405985.5元。
二、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5000元在以上抵债数额中优先扣除。
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月时起转移。待过户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月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王政伟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希乐